本报济南1月2日讯(记者王小涵通讯员范粟赵霖)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8〕4号文件做好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在奖励定期奖励与考核的关系、奖金标准、经费来源、及时奖励申报、及时奖励比例(名额)等八个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
《通知》规定,定期奖励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其中,嘉奖、记功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记功。
奖励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给予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省委、省政府记大功1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经批准的定期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及时奖励由提出的部门或单位发放奖金。发放奖金所需经费通过发放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获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申报,跨行业、跨部门(单位)的奖励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提出申报。必要时,县(市、区)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开展。对参与处理全省范围重大专项和重要突发事件人数较多的,给予记大功人数一般不超过参与人员总数的1‰,最多50名;嘉奖、记功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参与工作人数较少的,根据业绩贡献,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已获得事业单位人员、集体奖励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奖励。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决定原件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向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厂商定制。各市确定的厂商,须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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