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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