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非法公墓、违规销售行为如何管理和查处?
答: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1〕34号)的规定,未经批准建设公墓的,按非法占地论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查处;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公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问:对违法从事殡葬服务的个人和机构有何惩罚措施?
答:严禁医务人员及医院其他相关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串通联系从事经营营利、非法殡仪等活动。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违者将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严禁殡葬服务机构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遗体运输、遗体冷藏及遗体告别等殡仪服务。违者将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兰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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