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业主咨询其在小区内购买车位,物业公司从2016年开始收取车位照明卫生费是否合理?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收取?
张振雪律师解释:根据业主反映的情况,该车主所称的“车位照明卫生费”即“机动车停放费”,该部分费用在《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停放费”与“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一起构成物业服务收费。至于收取的标准,按照日照市目前实际情况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采取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基准价格为20元/月,最高可以上浮20%。
案例:有业主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是否合理?
张振雪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目前,就业主一方而言,拒付物业费的理由仅有一个:当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委会要求其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等,物业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时,业主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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