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袁涛报道
本报济南12月16日讯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今天原则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将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的屠宰管理一并纳入调整范围,实施畜禽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以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近年来,随着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肉食品消费量大幅增长。同时,质量安全隐患始终存在,基于利益驱使,屠宰病死病害畜禽和销售注水肉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目前,山东省家禽屠宰量全国第一,驴、兔等畜禽屠宰也已经形成较大规模,迫切需要规范管理。2011年8月公布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仅针对生猪屠宰,将生猪之外的畜禽屠宰管理一并纳入调整对象是本次《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立法的主要动因之一。
屠宰场所规划与布局是屠宰管理的基本制度。山东省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设置,并应当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设置生猪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厂(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条件。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业主应当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区域内进行屠宰,活禽交易区域应当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健全科学合理的畜禽屠宰管理制度是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山东省将实施进厂(场)查验制度、出厂(场)记录制度、质量管理规范和品质检验制度以及问题产品报告、召回制度等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相关记录、凭证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屠宰环节是连接畜禽产销的关键环节,做好疫病防控对切断病毒传播链条至关重要。山东省规定向屠宰厂(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以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检疫标志。
此外山东省确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不适用《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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