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楠 通讯员 田尉钧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省能源局获悉,由省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山东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12月9日起正式印发实施。
光伏扶贫是指通过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光伏电站,将政府性资金的资产收益全部用于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也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
光伏发电清洁高效、技术可靠、建设期短、收益稳定,可保证贫困户持续稳定获得发电收益,不仅对政府投资具有放大效应,而且能够推动实施农村电网改造,有利于农村能源安全、产生附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办法》注重新老政策衔接,对光伏扶贫资金来源提出了严格要求,国能发新能〔2018〕29号文件出台后建设的村级电站,由各地政府出资建设,不得负债建设或使用银行贷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在集中式电站方面,要确保政府出资足额到位,出资金额应当按照当时文件规定和申报项目时承诺的比例出资,不得采用企业垫资等方式完成政府出资。
《办法》还对光伏扶贫电站确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村级电站资产应当确权给村集体,联村电站应当确权至相关村集体。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所有权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权和收益归贫困户所有。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建设的集中式电站,项目资产归投融资主体和投资企业共有,收益按股比分成,投融资主体应当将股比分成收益分配给相应的扶贫对象。
按照《办法》规定,县级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乡镇、村加强村级电站运维管理,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统一委托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和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业机构承担村级电站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光伏扶贫项目长期可靠稳定运行。统一按照市场化标准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光伏扶贫电站运维成本标准,运维费用根据运维成本和工作量依法依规确定,可以从电站收益中列支,或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鼓励设立运维奖惩机制。
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办法》规定,县级政府应当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村级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以村为单位研究提出,经村内公示,报经镇级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在村内公告。光伏扶贫电站收益除重点用于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外,可以用于设立村内扶贫专岗、公益岗位,奖励补助,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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