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春晓 通讯员 赵霖 王娟 报道
本报济南12月15日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
《意见》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政策,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建筑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政策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在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暂不调整费率。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级统筹实施后,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另行制订。
《意见》要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数)3%的比例上解,今后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08万人。下一步,人社部门将建立完善符合设区市、县(市、区)不同层级职能特点,适应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按照平稳有序、逐步过渡的原则确定工伤职工有关待遇,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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