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莱法宣)近日,区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和解中心作用,成功调解一起行政纠纷。原告高某诉被告市人社局、第三人张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结案。这意味着,不仅民商事案件可以调解,“民告官”纠纷也能调解,这有助于全面实质解决争议。
2018年7月30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认定书中表明,张某并无任何过错。因此,张某主张其情况符合工伤情形,于2019年1月24日向其所在单位山东某公司(现已注销)申请工伤。2019年2月25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张某系因工负伤。公司负责人高某不服工伤认定,9月17日到区法院起诉。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第三人张某是否确为山东某公司的员工,高某对此予以否认,主张张某为其名下另一公司的员工。经区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自2017年即在原告高某曾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山东某公司工作,双方一直关系融洽,张某也曾获得多项荣誉奖状证明(加盖山东某公司公章)。张某持有的工资证明、误工证明等材料也均以山东某公司的名义开具,其工资均由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高某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予以发放。但事实上,高某早在2019年1月10日就因业务减少对山东某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而张某对此并不知情。张某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之所以以山东某公司(现已注销)的名义开具,是高某不想让其现在正在运营的某公司受到影响。张某受伤后,高某曾前往医院看望,并垫付了1.7万元医疗费。此外,原告还以其名下的另外一家公司的名义为张某缴纳了2018年10月—2019年7月的社会保险。
为全面实质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莱山区法院尝试开展了原告与第三人的调解工作。在了解双方具有调解合意之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接见当事人等方式,耐心听取各方陈述的事实和想法,并及时做出反馈,主要围绕工伤待遇,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方面做出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然而,调解工作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顺利。张某一再变更诉求,坚持要求原告额外支付12万元作为赔偿。高某则坚持在支付医药费外,只赔偿张某5万元。双方各执己见,不肯退让。承办法官一方面安抚双方情绪,另一方面组织双方到法院面谈。法官在阐明法理的基础上晓之以情,既让高某体会到张某生活的不易,又让张某了解到高某一直以来对其工作的信任,让双方反思各自诉求的不合理之处。
最后,法官提出了一个折中的调解方案:鉴于山东某公司现已注销,高某以其名下另一公司的名义为张某缴纳自2017年8月至补办之日的社会保险,双方相互配合及时补办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办理完毕之日起一周内,双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及档案转移手续。高某支付张某6万元,之前垫付的1.7万元医疗费无需张某退还。张某不再要求高某支付工资等待遇,双方所有纠纷一笔勾销。经过最后的沟通,双方达成一致,签署了调解协议书。从第一次开庭到案结事了,只用了4天,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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