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路平)为探索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转供电环节电价管理制度,山东省《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其他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通知》规定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户成本,其低谷电费电量,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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