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知名专家入选条件、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制定、知名专家门诊设立要求、知名专家管理、监督及处罚等,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专家技术劳务价值,规范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制定和管理。(10月13日《工人日报》)一个时期以来,各种各样的“知名专家”不断充斥着公众的眼球。即便是在医疗机构,“知名专家”也是让人看得眼花缭乱。当“知名专家”多到一定程度,尤其是到了鱼龙混杂的程度,此时“知名专家”谁说了算,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从办法的一些规定看,“知名专家”入选条件除了必须医德高尚,具有奉献精神,有丰富的学术知识和临床经验,在公众中享有声誉,得到同行公认,还明确规定必须是从事临床工作累计满20年,具备正教授、主任医师或同等级别的高级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临床工作,完成诊察工作,同时还须具两院院士、国医大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条件之一。不难看出,真正意义上的“知名专家”,既是行业佼佼者,更是一个社会的宝贵资源,理应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
只可惜,对“知名专家”缺乏认定标准,后续缺乏监管跟进,现实之中“知名专家”者众,但真正对社会有用,或者让公众和同行公认者,却是寥寥无几。甚至,因为一些“知名专家”空有其名,而不具备应有的学识,不具备起码的社会责任感,缺乏“知名专家”的素养修养,毁了真正“知名专家”的声誉,让人对“知名专家”少了应有的敬仰,从而戴着有色眼镜看“知名专家”。
当然,还由于医疗行业一端连着患者的身体健康,即便是一个普通医生的失误,轻则会让患者耽误最佳治疗时机,重则让患者丧失继续生存下去的希望。对这个领域的“知名专家”,更应该从入选条件、诊察费价格制定、门诊设立等环节严格把关。毕竟,无论这些环节中哪个环节失守,都可能给一些医疗机构钻空子的机会,都可能给一些别有用心者沽名钓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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