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发生的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让人震惊,调查组初步分析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据报道,两辆大货车共装载了300多吨热轧钢卷,已严重超载。
货车超载闯祸,甚至轧断桥梁,早已不是新鲜事。如2011年,北京一辆严重超载110余吨的半拖挂车轧塌了怀柔的一座大桥;2012年,四辆总重400余吨的大货车轧塌了哈尔滨的阳明滩大桥,造成3人死亡。而无锡这次事故后不久,10月13日凌晨,山东滨州市李茂村新立河桥的一个小桥上,一辆载重卡车将桥面轧成了3段。
此外,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2006至2015年,在货车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限超载引发的约占六成。因而,说超载大货车是“马路大杀器”一点也不夸张。其实,从人们的日常出行经验中也可得到印证,当“珍爱生命,远离货车”成为出行者的重要法则时,足以说明整治货车超载现象已刻不容缓。
大货车超载运输的危害性是巨大的,一方面,大货车超载运输会对道路、桥梁带来严重破坏,极大地降低了道路的使用年限;另一方面,如果大货车经常严重超载,其制动系统等会受到影响,极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成为游走在道路上的“定时炸弹”,威胁着不特定出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一再重复的悲剧面前,在血淋淋的教训面前,治理大货车超载现象势必要提上议事日程。需要说明的是,之前的罚款、扣车等行政处罚手段根本不足以遏制这一乱象。据报道,一些司机直言不讳地表示根本不害怕处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货车超载的,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扣6分,并扣留车辆。这样的处罚力度并不高,加之执法力量有限,查处概率较低,这导致超载的违法成本相当低廉。
其实,完全有必要将货车严重超载作为刑事犯罪来打击,而非仅仅局限于行政违法层面来处理。根据已有的案件处理情况来看,多数追究行为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些罪名都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危险犯”。但货车超载对于道路、桥梁所造成的损害是实实在在的,对于其他不特定出行者的人身威胁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非得等到惨烈的事故发生后再追责,对受害人和责任人都是一种不公平,也会陷入“由乱到治,有治又乱”的怪圈。
要知道,《刑法修正案(九)》在“醉驾入刑”的基础之上,已经明确将校车、客运的严重超载入刑。但客观而言,校车、客车超载所危害的主要是该车辆内部的乘坐人员,对道路、桥梁及其他出行者的危害并不大。大货车超载所危害的则不仅是道路、桥梁,更有其他出行者,且这种事故一旦发生,足以夺人性命。举轻以明重,以刑事手段打击货车超载,并非没有可行性与必要性。
早在2016年,交通运输部就建议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入刑。在货车超载不断引发事故的背景下,该建议理应得到重视。具体来说,不妨在《刑法》的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一项内容,将货车严重超载列为危险驾驶罪的打击对象。让每一个司机都清楚大货车超载不是“普通违法”而是刑事犯罪,不再为了利益而心存侥幸,肆无忌惮地超载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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