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27日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一项关于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的民生领域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力求破除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补齐制度短板,细化保障措施,共8章78条。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人口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学前教育仍然是教育链条中最突出的短板和最薄弱的环节,其中,普惠性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未完全建立,是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之一。“《条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针对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的问题,进行制度设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明确规定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同时,《条例》明确,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投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应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
《条例》从规划源头、过程监管、结果控制等流程环节,进行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从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对配套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加强监管;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条例》明确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进一步强调建设单位建设主体责任和建设标准;同时明确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配套幼儿园的法律后果,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建设工程不予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进而导致居住区不能交付使用的后果。
《条例》要求,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在教师配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针对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条例》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缩小城乡差距,补齐农村学前教育短板;同时对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给予特殊保护,更加注重在立法上彰显人文关怀。
《条例》指出,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在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孤儿、残疾儿童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儿童在园期间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条例》细化了管理措施,要求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应当制定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疾病预防等措施,提供用餐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幼儿园应当保证儿童在园期间适当的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
针对幼儿安全事故频发问题,《条例》对幼儿园强化安全监管作出具体规范,应在幼儿园门口设置硬质隔离和防冲撞设施,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在重点部位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入侵报警和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为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条例》还提出,幼儿园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和认知规律,科学安排保育教育活动,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
(原题为《山东出台《条例》: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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