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1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某区某村“城中村”改造工作须知》。2012年2月17日该区人民政府作出《某市“玉龙新城”区域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细则》;同年3月20日,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载明征收期限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6月21日。该区某科技公司总部及花卉示范园区在征收范围内,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区人民政府拖延履行补偿职责,直至该科技公司于2015年12月提起诉讼,该区政府仍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该区人民政府对该案申请再审,申请理由为“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工作一直在推进,征收工作被迫停止是因为情势变更,农开行政策调整所致”。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区人民政府拖延履行补偿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该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对本行政区域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不应不合理拖延履行补偿职责,致使被征收房屋、土地长期处于被征收而未获得补偿的状态,对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本案该区政府一直拖延履行补偿明显违反该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故该区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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