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观察
□山东吴元中
“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后,茅台公司申请“茅台国宴”商标又被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茅台国宴”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使人认为产品为国宴专用酒,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并对其他经营者有失公平,且会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详见本报今日13版报道)
多年来,茅台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口碑,但这是由其产品品质决定的。然而,申请“国酒茅台”或“茅台国宴”商标注册则不同。这并不是正当经营行为,而是试图利用“国酒”或“国宴专用酒”的垄断权,把自己置于一种与国家相联系甚至代表国家的优势地位,给人造成一种其产品非其他产品所能比拟、属于行业第一的错觉,凭借商标专用权就使自己凌驾于其他经营者之上、不能与其进行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是毋庸置疑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国家从没有规定哪一种酒为国宴专用酒,且永久不变。任何一种曾在国宴上用过的酒,也是不能以国宴用酒自居,注册“国酒”或“国宴”商标,更是有悖于事实。
茅台申请“国”字号商标注册的接连失败,五粮液集团申请“国酒五粮液”,“杏花村”申请“国酒汾酒”等“国”字号商标都被驳回。这提醒着经营者:谁都没有凌驾于其他经营者之上的特权。不管是获取市场份额还是保持优势地位,只能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在不正当竞争方式上动脑筋是行不通的。特别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日渐深入和对市场监管更加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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