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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回顾
8月29日,杭州经开区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的一则案件通报显示,曾经是食品企业处理纠纷投诉工作人员的田某,从2016年起开始了“职业打假”之路:每天逛超市寻找在售过期食品,并下单购买,再拿着购物小票要求超市退款、给予一定的补偿款,少则数百元,多则上千元。超市方则会为了息事宁人而满足田某的要求。当然,也有超市怀疑是田某夹带的过期食品,而不予赔偿,后由工商部门出面协调,甚至还有闹到法院诉讼的情况,给超市带来了巨大困扰,甚至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田某甚至向部分超市提出“包店”,要求超市人员每月都支付3000元的费用,超市一方为求安稳,被迫答应田某要求。
经查明,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间,田某利用“打假”名义,在各大超市以投诉举报等相要挟,强行向超市人员收取现金、食物、礼盒、香烟等物品,非法获利共计一万余元。杭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公诉方杭州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璐表示,田某并非基于正常的消费目的购买物品,也非单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赔偿,而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舆情背景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以12副假冒索尼耳机开始他的打假人生,开始了职业打假人的“元年”。
2016年成为分水岭,职业打假人被称为“恶意打假人”,且质疑声不断。
2017年底,王海买了“六个核桃”,喝了以后认为自己没变聪明,将生产商和代言人陈鲁豫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货并赔偿500元。
2018年1月该案终审判决,王海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2017年5月,最高法办公厅下发了对工商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其中虽肯定了职业打假人增强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但也指出,“目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2019年3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韩付坤与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态度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终审法官孙志远赢得多方赞誉。这份判决书虽然仅有5000多字,但却对“知假买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等作出了明晰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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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声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在机构改革背景下,随着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合并、人员缩编,市场监管很难保证做到实时、严密、全覆盖,这时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能起到一定的补位作用。
互联网独立分析人士蒋恒信:对“职业打假”不可一棒子打死,而是应防止“职业打假”演变成“私了”,要让“职业打假”在阳光下运作。
职业打假人王海: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高度分散,大家各干各的,也各有各的干法。当前基层监管部门和职业打假人之间的状态,用尖锐分歧来形容好像比较温柔,实际情况可说是相当对立了,虽然不是全部,但至少总体上可以这么说。网友声音
@做风一样快乐竹子:其实这暴露超市管理食品不善,如果管理规范平时注意临近到期产品的检查,他也就无法钻空子。
@娓娓动听的:打假值得提倡,但后来发展到敲诈勒索就该受法律制裁。
@运动蛙:不能一棒子打死职业打假人,这种行为应该叫“职业索赔”。
舆情分析
此次案件中的田某是一名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专以维权的名义向超市索要钱财。久而久之,这位“常客”只要出现,无需再有过期食品的购买小票,超市工作人员就“自觉”给财物。田某这种行为,还是正当维权吗?
对于“职业索赔”,很多人认为就是“职业打假”,其实不然,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为了个人私利,后者则是更多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揭露行业乱象,以及假冒劣质商品。
近年来,在一些人眼中,“职业索赔”有一定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倒逼监管的作用,但这完全是一个误区。相比较“职业打假”,实际情况则是,“职业索赔”聚焦的都是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产品瑕疵。
当“职业索赔”逐渐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时,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上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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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购一款合格的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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