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平台直播截图
山东枣庄两个未成年女孩在家模仿网红博主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结果操作不慎被烧成重伤,其中一人全身烧伤面积达96%,最终不幸离世。
案件回顾:模仿视频制爆米花 意外发生爆炸
据《人民日报》报道,今年8月22日,山东枣庄12岁的小雨和14岁的哲哲在家模仿网络短视频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因点燃了高浓度酒精引起爆炸和着火,随即被送往枣庄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小雨伤势相对较轻,全身烧伤程度达到13%,哲哲却造成特重度烧伤,全身烧伤面积达96%,生命垂危。
“刚开始做的时候看没有反应,就把酒精往上倒,刚倒上去就爆炸了,当时一看着火了,赶紧跑出去接水灭火,当时身上都是火,不小心还摔倒了,又跑出去喊人帮忙。”小雨回忆,当时正好有邻居在聊天打牌,听到呼救声,赶紧跑过来把哲哲抱到屋外。事发后,哲哲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因感染过重,最终于9月5日上午不幸离世。
9月6日,哲哲的父亲周先生接受采访时说,暑期两个女孩经常一起玩耍,看手机短视频。事后,他查看相关短视频平台上的类似视频,发现无风险提醒。周先生觉得女儿是因为模仿短视频中的操作,导致被烧伤酿成恶果。“我现在心情很沉重,想跟短视频平台打官司,但官司怎么打,心里也没有底”。
律师观点:呼吁出台相应法规 规范平台和主播
生活中,类似这样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的直播节目很多,如果非专业操作,安全隐患很大。类似上述事故,直播平台如果打有“禁止模仿后果自负”等提示性内容(免责文字),平台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无相关提示性文字,平台有无责任?发生事故后,市民该如何维权?
观点1:如果平台做出危险提示不需要担责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介绍,《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所以,网络直播平台对于直播内容负有“审查义务”。类似抖音这样大型的短视频平台对于平台播出内容应承担第一道监管职责。抖音App有大量的未成年使用者,该直播平台应当更加严格地履行审查义务。
对于具有危险内容的视频,平台推出的“风险提示系统”以及平台的声明,也是在履行自身基本的风险提示义务,为平台用户作出了危险与否的常识性引导。广大市民不能等有了问题才来找平台,而对其已经作出的提示忽视不计。任何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应当对基于自身选择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当依赖于监护人的监护来完成超越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对此造成的损害,如果平台已经做出危险提示,不需要承担责任。
付建认为,本案中,用户的受伤与平台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平台没有相关提示性文字,平台承担的也是一个相应的补充责任。
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付建建议,上传短视频的人,应当在视频中注明“危险动作,请勿模仿”之类的提示语,如果尽到了此义务,其他人再模仿此内容造成的损害后果,上传者在法律上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观点2: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也需要考量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认为,目前法律还没有专门针对危险视频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所以类似案例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平台和主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平台和主播对孩子的死亡是否有过错,孩子的死亡和平台、主播的危险视频是否有因果关系,这是案件的关键。而判断平台和主播是否有过错,还需考虑到视频本身的危险性到底有多大,平台和主播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这还有赖于案件细节的进一步披露。而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的责任,也是本案需要考量的问题。近年来,危险视频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希望尽早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以规范平台、主播的行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观点3:视频具有潜在危险性,应做出风险提示
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娱乐视频平台是一个虚拟的娱乐场所,其功能几乎和线下实体娱乐场所没有多大区别,甚至超过实体娱乐场所,应该根据本条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上传的视频具有一定新奇性,加上我国手机的普及,发布后有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模仿几乎是必然,因此该视频具有潜在危险性,应该做出风险提示,如果平台未做出提示,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平台提示了“禁止模仿”的风险字样,则可以免责。
本案中,视频发布者也有义务作出风险提示,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来看,损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即视频制作者、主播和平台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家长对孩子教育约束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属于多因一果。
死亡孩子的家长可把主播和平台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体各方承担多少份额由法院自由裁量。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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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模仿动画片致烧伤
状告“喜羊羊”获赔85万
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剧情“绑架烤羊”游戏,江苏东海县4岁的冉冉、8岁的浩浩被点燃的竹叶严重烧伤。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冉冉和浩浩父母状告动画片制作方胜诉,获得85万元的赔偿款。
2013年4月6日下午5点钟左右,冉冉和浩浩遇到同村伙伴李某顺,三人长期观看《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遂在村头玩起了“绑架烤羊”游戏,动画上烧不死、电不死的情况在现实中酿成了人间悲剧,冉冉全身多处烧伤40%,浩浩全身多处烧伤80%,吸入性损伤,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在医院救治中,两个孩子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已经逾150万元。
面对难以承受的巨额医疗费用,孩子家长找到了动画片制片方,要求道歉,并请求给予受伤孩子人道援助,但制片方拒绝道谦和援助。无奈之下,家长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希望通过诉讼讨个公道。法援律师多次走访当事人、村民、村委会,现场勘查,通过观看《喜羊羊与灰太狼》剧情,统计剧中暴力次数,截取了大量的暴力视频,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依法向江苏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片方连带赔偿受害人前期医疗费用26万元。法院开庭审理“东海儿童状告《喜羊羊与灰太狼》制作人案”,被告《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制作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动画片制作方承担受害人损失15%的侵权责任。动画片制作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从未成年人利益角度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为受害家庭争取到85万元的调解款。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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