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认定的项目,合同双方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核定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奖励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省住建厅有关人士介绍说,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省安全文明工地必须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其中,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3个月以上。
“办法”指出,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施工单位当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山东省要求,纳入培育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处于所在设区市前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在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中被认定“优良”等次。承担过设区市及以上观摩活动的工程项目优先培育。
“办法”明确指出,施工单位当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项目开工以来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健康事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检查和集中评审。选派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年底组织专家集中评审,通过检查和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市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全过程检查监督,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2年内不接受申报。对于已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省安全文明工地认定。
对于公布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共享。市主管部门应出台具体奖励政策,对相应项目部和人员给予奖励,并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
(本报记者 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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