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金集团焦化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法排放废水一案,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8]第 180 号)后,未履行罚款陆万元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环罚催告字[2018]第 180 号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局(地址:临淄区晏婴路 183 号)领取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 10 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8]第 180号)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有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2019 年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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