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晓婉
通讯员张素华报道
本报济南6月4日讯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试行)》,明确山东省将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省内危废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禁止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省际间原则上不接受省外危险废物到山东省焚烧或填埋处置。
《意见》要求各市按照“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思路,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到“十三五”末,基本实现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量、产生类别相匹配。
此外,各市要定期发布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各市各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
危废处置设施建设方面,各市应建成满足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和填埋场。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和1万吨以上的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实现就近安全处置;设区的市范围内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
未按期建成投运的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由设区的市统筹解决,否则禁止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无法落实处置去向企业的相关生产设施,依法实施限产、停产、关闭。
《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及时公开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除可作为原料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外,原则上不接受省外危险废物到山东省焚烧或填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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