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山东省应急厅、财政厅印发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办法》指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同时,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办法》明确了12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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