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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强制清除行为主体的推定

来源:济南日报 2019-05-24 11:32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日,杨某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补偿标准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公告,杨某实际使用的该村村东的土地也在该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县人民政府又于同年11月3日作出同意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

杨某认为该方案中的征收程序违法且补偿价格过低,因此不同意交出该土地。2015年12月2日,上述土地上的附着物被清除。

杨某认为该清除行为是该县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县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上述土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人民政府应对是否存在其他主体强制清除杨某地上附着物的事实进行举证,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实施本案清除行为的主体。镇人民政府有多名工作人员在清除现场,在其未作出合理说明且未主张是受委托或者授权在清除现场的情况下,宜认定其实施了本案强制清除行为。又查明两被告在未提供任何强制清除的合法证据下,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清除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判定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清除原告杨某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体并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集体土地征收的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因而,一般的除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地上附着物确系由其他主体实施清除或其不参与征地组织实施工作,否则应首先推定其系征收实施主体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实施。(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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