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崔晓蕾)5月22日,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涉嫌受贿罪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社会各界群众共计30余人旁听了庭审。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并组织部分市县检察人员进行庭审观摩。
庭审于上午9:00开始。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永征先后利用担任泰安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泰安市岱岳区区长、区委书记,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13个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王永征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办案人员介绍,王永征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已经大部分追缴。
王永征在最后陈述时,深刻剖析了自己走上犯罪的原因,作了深刻的忏悔,真诚认错悔罪悔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可,表示服从判决。
庭审于10:30结束,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悉,本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同年11月15日对王永征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31日,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2019年2月13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逮捕;2019年3月27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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