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5月21日电(记者 邵鲁文)为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上深化“放管服”改革,山东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明确把技能人才评价权“放”给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山东提出,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工种)。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
山东要求,在评价内容与方式上突出企业特点,侧重对人才的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考核。支持企业灵活运用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直接认定的方式进行自主评价。相关企业还应落实待遇,把通过自主评价并兑现相关福利待遇,作为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必要条件,倒逼企业抓职工培训,促进技能提升。
相关人才获得企业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纳入山东省技能人才数据库。入库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兑现相应待遇,并可参评、申报山东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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