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办法》规定,遵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办法》明确了19种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类型和一个兜底性条款。《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其中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接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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