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段婷婷
实习生王楠
30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了解到,4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5月1日起,山东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并且调整完善社保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比例从18%降至16%
自2019年5月1日起,山东省统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社保费率的大头。此前,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已经过三次下调。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
因为根据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待遇与单位缴费比例不挂钩,也就是说单位缴费比例高低与养老金计发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今年,山东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上调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让广大退休人员的“钱包”更鼓、养老保障更加殷实。
费率降低政策再延一年
《实施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失业保险方面,近年来,山东省先后多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2年由3%降为1.5%,比国务院2015年规定的降费时间早3年,为企业减负效果显著;2017年再次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率低2个百分点,这一政策将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实施方案》把这一政策延长了一年。
工伤保险方面,2018年5月1日起,山东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这一政策将于2019年4月3日到期,《实施方案》也将此政策延长了一年。
调整完善社保缴费基数
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保费,与费率和缴费基数两个参数有关,调低费率或调低缴费基数,都会减少缴费金额,减轻缴费负担。《实施方案》坚持两手抓、两端发力,除直接调低单位费率外,也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最低不低于60%,最高不超过300%。过去,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就是俗称的“小口径平均工资”。根据《实施方案》,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作为“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同时,完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过去,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是在“小口径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今后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每年1月1日至测算公布“全口径平均工资”之前,暂按原缴费基数政策执行,测算公布后,再作缴费清算。对于个别市现行平均工资低于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将采取稳妥方式,逐步过渡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防止缴费基数陡增问题。另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国家和山东省将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新办法出台前,待遇计发方式暂时不变。
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实施方案》提出,年底前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收统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持续稳定运行。这一目标比国家要求提前了一年。
另外,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险种的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税务部门。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将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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