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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商用就不构成侵权?错!

来源:城市信报 2019-04-23 08:12   https://www.yybnet.net/

没商用就不构成侵权?错!

在版权侵权案件中,被告的往往是企业或有盈利性质的组织、个人 ,很多人以为自己使用别人的图片、视频、文字等作品 ,只要不用于商业盈利就不会侵权。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的宋宗金律师介绍,除非版权方事先声明,否则即使没有用于商业,行为也会构成侵权。本期《律师来了》,宋律师还搜集了四例版权相关的典型案例,提醒大家避开版权盲区,其中不少情况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自媒体来说也同样适用 。

案例1 公众号使用版权图片,不营利也侵权

案情介绍:原告一家图片公司发现某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所附的图片,与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照片相同,而这个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是一家商贸公司。图片公司认为这家商贸公司没有经过许可,擅自使用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该行为构成了侵权。被告商贸公司则称,他们使用的图片是在微信公众号上作为一篇文章的配图使用 ,这篇文章属于心灵感悟性质的美文,商贸公司推送这篇文章和图片的目的在于分享知识、交流信息,没有利用这张图片推广任何产品或者服务,不具有营利性,不应当构成侵权。

宋律师说,在这起案例中,被告商贸公司想要通过证明自己对图片的使用目的不具有营利性来否认侵权行为,这种抗辩在著作权法上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商贸公司的使用目的、是否获利等,仅是确定赔偿额度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而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当考虑的因素。商贸公司辩称的知识、信息分享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基础之上,除非是法律明确规定有例外的情形。

其次,商贸公司虽然没有在对涉案图片的使用中直接进行产品或者服务的推广,但涉案图片连同文章被转发阅读的过程中势必会提高商贸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知名度和关注量,从而给公司带来经营上的便利和优势。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商贸公司也不能完全否认间接获利。法院认定商贸公司有关非营利性使用的辩称不能成为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商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宋律师也提醒,一些微信公众号虽然属于个人,但如果在微信文章内插入了微信广告,也属于营利。

案例2 不知道素材有版权,用了就算侵权

案情介绍:一家图片公司发现有一家杂志社在新浪微博的配图中,使用的一张照片与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照片相同,这张照片在图片公司的官方网站图片素材库中有展示,同时还标注了拍摄日期、编号、版权声明等信息。图片公司认为杂志社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杂志社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杂志社则辩称,他们所使用的图片是从互联网上搜索下载的,并不知道著作权属于谁,不知道这些照片在图片公司网站上有展示,认为自己没有主观过错,行为不构成侵权。而且经过工商查询发现,图片公司的营业范围也并不包括图片的销售,图片公司属于非法经营。

宋律师说,在这个案例中,杂志社想要通过证明图片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和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来否认侵权行为的成立,杂志社的这种抗辩在著作权法上是不能成立的。首先,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范围的许可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即使图片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也不意味着他人可以任意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其次,在著作权法上,是否构成侵权只看行为人是否经过了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的情形。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论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如何,均构成侵权。最终法院认定,杂志社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无法确定涉案图片作者及未征得许可的情况下,以搜索方式使用互联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构成侵权 ,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3 请别人设计网站,设计者使用者都侵权

案情介绍:一家网站制作公司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展示了多个为他人制作完成的网站效果图,结果被一家图片公司发现,网站制作公司所展示的效果图中使用了多张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图片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起诉到了法院。而网站制作公司则认为,网站上所展示的效果图都是根据客户提出的要求制作的,真正的使用者也不是网站制作公司,图片公司应当去起诉网站的实际使用者,但最终法院没有采纳网站制作公司的抗辩理由,判决网站制作公司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了侵权。

宋律师说,在这起案例中实际存在两个侵权行为。一个侵权行为指向网站的开发行为,网站制作公司在为客户制作的网站中,没有经过许可就使用了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网站制作公司和网站的实际使用者都涉嫌侵权。而另一个侵权行为是网站制作公司的网站案例展示行为,网站制作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对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进行了展示,虽然这种展示是以网站制作公司曾经制作完成的网站案例的形式进行的,但仍然是对图片公司作品直接的、单独的使用,在没有获得图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同样构成侵权。

宋律师介绍,这种多个侵权行为交叉并存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但每个侵权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网站制作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图片公司对网站制作公司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4 拍摄著名景点照片,摄影者也有版权

案情介绍:一名独立摄影师曾经在全国各地拍摄了大量摄影作品,投入了近百万建立过图库素材网站。而被告的是一家提供定制化旅游服务的旅游公司,他们在自己的旅游网站上使用了独立摄影师拥有著作权的法门寺、大雁塔、华山等多幅摄影作品,但是未经摄影师许可授权。摄影师认为他为拍摄、制作这些作品付出了很高的成本,而这家旅游公司使用这些图片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索赔。旅游公司则称他们是一家专门提供旅游服务的公司,在网站上使用的这些图片都是西安著名的旅游景点,不构成侵权。法院没有采纳旅游公司的说法,判决旅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宋律师说,著作权法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创作者可以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更多人投入到原创性劳动中。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世界各国普遍对创作者享有的著作权规定了一些限制和例外。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12种情况,而旅游公司的行为并不属于这些情况之一。旅游公司为了介绍城市的景点,觉得别人的图片拍得好,完全可以自己拍摄一张使用 ,或者寻求他人许可使用类似的照片,不能擅自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旅游公司的这种行为显然损害了摄影师的利益,不构成合理使用,是侵权行为。

城市信报记者 项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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