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丛民)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规定》明确,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对于举报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此外,举报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的等11种行为的,可获1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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