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2010年2月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刘某(男)双方相识,于2011年7月5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前购买一套房产。于2011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养育子女、经济问题等生活琐事以及性格不合等争执不休,被告在外与其他人有染,原告2018年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被告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屋分割。被告刘某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前购买,虽然婚后还贷,但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原告李某认为:婚后被告对自己不忠,自己为家庭付出太多,孩子小,为了孩子的成长,房屋归自己。
律师分析: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如何归属?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刘媛媛律师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是专业领域为婚姻继承、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等,能够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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