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市民被邻居家的狗咬伤,协商赔偿事宜时提出30万元赔偿要求;购买啤酒喝出异物,向啤酒公司索要五千万元;因房屋拆迁上访,要挟工作人员索要食宿费用……以上案例中受害人索要赔偿,是维权还是“图谋敲诈”?消费者维权为何构成了敲诈勒索?上访户上访,为何涉嫌了敲诈勒索?维权与敲诈,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里?
案例回顾:
南京一市民被邻居的狗咬伤,伤口比较严重,住院后花费4万余元。双方起初配合良好,言语间礼貌,狗主人对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全部支付还请了陪护。随着事态的发展,受害人称狗主人未能尽到防范手段,继续将狗带回家中,导致其非常不安。后续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时,因受害人提出30万元的赔偿要求,狗主人方认为对方“图谋敲诈”,导致双方矛盾增加,狗主人在未有沟通、也未告知病人及家属的情况下,单方面赴医院给伤者办理了出院手续。
部分人员缠访、闹访事件,无理取闹,又该如何定性呢?案例:王增营、张培凤夫妇认为当地法院错误执行致他们无家可归,申请国家赔偿312万余元,但被喀什市法院驳回,遂开始上访。后新疆额图基层法院及克州中院认为,王增营夫妇自行将未被法院执行的两人承包的果园放弃经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两人自行承担。然而王增营夫妇却以此为由,提出了无依据、不合法的312万余元国家赔偿要求,并非正常上访。二审裁定称,王增营夫妇在北京天安门等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160余次,严重扰乱首都重点地区、敏感区域及非上访区域的公共秩序。在被北京警方多次拘留和训诫后,二人不思悔改,多次威胁、辱骂、恐吓劝解工作人员,并通过在劝访工作场所“上吊”的途径给劝解工作人员施压,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针对这个案例,律师表示对于一些为了实现其不法目的,在合法权益得到解决时,仍然继续上访,采取纠缠不放、纠集人员滋事闹事、甚至不惜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属于情节恶劣了,此时虽然不易定性为敲诈勒索,但是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维权的界限在哪里?
首先,目的要合法,上述案例中,为何会让公众觉得可能存在敲诈的可能?是因为其目的出现了不法行为。民法中的损失赔偿责任采取的是损失填平原则,责任本质上就是将损失予以弥补。“你损失一百,我赔偿一百,无损失无赔偿,其法理依据是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当中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一些规定。”律师介绍,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法定性,法律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以及赔偿限额,而不能任意妄为。上述案例就出现了其要求远远大于损失,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上限。其次,行为要合法。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遇到问题采取拘禁、破坏财物,打斗等方式,这些行为时法律所禁止的,自然是不能用非法行为进行。再者,手段要合法,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
为何信访也能涉嫌犯罪?律师表示,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依法信访也是公民的义务。但其手段要合法,信访所采用的形式在《信访条例》中有规定,一般采取的是信函、传真、电话、走访的形式;而不能采用暴力的,或者软暴力的行为,携带刀具、危险物品、阻拦公务车辆等行为,或者煽动、蛊惑、以财物诱惑等形式。再次,信访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维护合法权益,不能超出权利之外索要财物。接访人员一般是当场登记,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符合信访的,建议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律师表示,当人们的权利收到侵害时,要学会合法维权。首先可以通过私力救济。譬如日常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都是有法律相支持的,有人进了餐馆想吃霸王餐,老板暂扣其人或者暂扣物品,这些行为我们认为是老板当然可为的,老板这些行为并非法律赋予的,而是老板本身就应当具有的权利,私人权利不是法律所赋予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是民众的权利之所在。相反,公共权力才是法律所赋予的,只要法律没有授权,公共权力就不能轻举妄动。但有不少执法者完全弄反了——对于私权,法无允许不可为;对于公权,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次选择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维权:依靠公安、法院、工商、卫生等等公权力部门,进行救济。第三还能通过媒体介入、信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晚报记者商萍萍通讯员牟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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