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杨璐
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本规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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