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某区棚户区改造范围。由于李某对征收补偿价格不满意,对征收面积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因此2016年11月29日,李某向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关于该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涉及该区被征收户数姓名及房屋位置。该区政府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李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决定不予公开。李某对该答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区政府以李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于法无据,依法应予撤销。本案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判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根据该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即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等政府信息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一般来讲,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该信息可能会涉及个人隐私,也应当书面征求该信息的相关人员是否同意公开。但本案中李某申请的信息虽涉及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被征收户数姓名及房屋位置属于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的信息内容,应当予以公开。 (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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