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0日讯 (记者孙飞霞)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为部分失信企业指明了“挽救途径”。
根据《意见》,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流程包括企业申请、拟办初审、审批决定、信息公示、立卷归档等环节。企业应当先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提交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办人员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并反馈初审部门。同意移出的,省市场监管局将移出信息记于企业名下,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意见》明确,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的、实施信用修复企业所提交材料的初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出是否移出决定。
需特别提醒的是,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的,方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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