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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新房出资 离婚咋分割

来源:淄博晚报 2019-03-09 06:43   https://www.yybnet.net/

基本案情:2002年,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且在婚后的2003年双方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住房一套,房屋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购房资金来源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和男方父母的出资。2018年,刘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孩子抚养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屋的分割。被告刘某认为:一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当归其所有;二购房时,其父母出资系借款,应当予以偿还;三双方婚后有口头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原告王某则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律师分析:一、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刘某先是主张父母出资系对于自己单方的赠与,后来又主张父母出资系借款。但是被告刘某提交的证据均为其个人签字的借条,无原告王某签字,无法证明父母出资系借款的事实。

二、约定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约定的方式必须为书面约定,口头约定无效。

三、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是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即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法律上就认为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这个原则是对外的,并不适用于夫妻关系领域。《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就本案而言,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无论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这套房屋都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律师解答:父母对子女购房进行出资,应当事前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出资系借款还是赠与,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必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区分婚前、婚后、出资及贷款等多个方面。

徐彩霞律师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妇联维权部值班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主要专业领域为婚姻继承、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等民商事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能够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58330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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