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周村的张某咨询,自己在1988年从某学校毕业被分配到某事业单位工作,当时自己是干部身份。1998年该单位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工人行政工作。2018年12月张某年满50周岁,人社部门审核其2018年12月起办理退休手续。因张某退休后工资待遇低于现在的工资待遇,张某主张自己是干部身份,应当在55周岁时退休。张某主张是否成立?
律师分析: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同时规定,企业干部,女满五十五周岁退休。
依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张某的身份以现工作岗位确定,张某现在工作岗位是工人岗位,应当以50周岁作为退休年龄。
于业清律师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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