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2月8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安哥拉公房项目谈判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该相关信息在杭萧钢构2007年2月15日正式发布公告之前属于内幕信息。2007年2月8日至2月14日为该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杭萧钢构年仅27岁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在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出于为己谋利的目的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造成陈玉兴、王向东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决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陈玉兴、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共处罚金超过8000万元。
律师分析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项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项的实质。第七十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罗高峰犯在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造成陈玉兴、王向东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符合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张景远主任律师
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
电话:1307062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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