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年将身体伸出轿车天窗撞限高杠身亡”一事曾引起舆论热议,网络视频显示出事的是个孩子,引起了大家的同情和警醒,同时人们也在讨论对于孩子的死亡,究竟谁应当承担责任。晚报律师团律师将通过这个案例,为大家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针对未成年人监护提出建议。
案例回顾
2018年10月29日下午,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通报称,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横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据澎湃新闻报道称,去世小孩系当地一名中学生。小孩父亲为“体校老师”,涉事车辆司机袁某则为一“中学老师”,两人曾为同事关系。可见,这起事故应该是家长将自己的孩子托付给自己的同事朋友,该驾驶车辆的中学老师开车带着朋友的孩子,结果造成这样一个惨剧的发生。
对于这一事故的发生,律师表示涉及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以下几个:孩子自己和孩子的家长、驾驶员、限高杆的设置人和管理人。机动车如果入了机动车乘员险的,还可以考虑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通常来说是不会发生这种情况的,谁会在开车时把头从天窗里伸出来?成年人不会有这种危险行为,但孩子却认识不到。”律师提到,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机动车驾驶人袁某则对孩子有管护的责任。驾驶人作为孩子父亲的朋友,受委托驾驶车辆并让朋友孩子与自己同乘,当然负有照顾、保护孩子的义务,对孩子的行为应当予以管理和约束。他完全可以规劝或禁止孩子将身子伸出天窗外的行为,即使不能劝住,也可以停车,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虽然孩子父亲钟某把孩子托付给袁某,但监护权并没有转移,或者说只是部分转移,但作为驾车人袁某承担部分责任,甚至承担较重的责任也是毫无疑问的。
限高杆设置方与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对于此事,也有网友质疑视频中出现的限高杠是否过低。根据《公路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3.6.1条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限高架是否合规有待调查。对于限高架的架设者而言,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擅自架设限高架,造成潜在危险状态,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部分车辆会投保车辆乘员险,但车辆乘员险系商业保险,其免责条款一般都会规定:如果乘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免赔。本案一是不能确定是否投保该险,二是受害人的未成年人或者是驾车人应当存在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应当不予赔付。
如何看待未成年人因事故受到伤害
未成年人在各种场所和各种活动中,因事故受到伤害的报道时有发生,经常引起舆论的热议。这些问题,我们如何看待?律师分析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未成年人在幼儿园或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另一种就是在公共场所或娱乐或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两种情况,《侵权责任法》都有明确规定。但是,无论由何方主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要承担监护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未成年人在幼儿园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并没有转移给这些单位。律师表示,幼儿园或学校等教育机构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幼儿园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其实,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通过这个案例,律师也提出建议:未成年人监护人一定要履行监护职责,对自己的孩子要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给他人看孩子,一定要承担责任;公路和公共设施的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晚报记者商萍萍通讯员牟晓慧)
晚报律师团服务律师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徐德臣
同时关注淄博综合广播FM89《法在身边》节目,每周五下午5:00-6:0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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