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5月20日晚,李某与詹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詹某在争执中打伤李某,且造成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李某将詹某自诉到法院,要求詹某予以严惩并赔偿1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在与妻子为琐事发生争执时打伤妻子,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双方系夫妻关系,詹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过程中实施的,主观恶意性较小,酌情对詹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李某因詹某伤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诉讼请求没有明确细节,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故要求詹某赔偿其12万元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李某的赔偿主张,因李某只提出了总的赔偿数额,未明确具体赔偿细节,如诉讼费,交通费,医疗费等明细,同时未提交足够的证据。
律师建议:婚内尤其遭遇家暴时要及时固定证据,例如:受伤的照片、报警记录、医院的就诊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等,需要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才能证明对方的家暴行为,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完整程度、受伤的严重程度等判定对方赔偿的数额。若对方持续家暴,您可以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一类的婚内协议,除了约定财产分割外,要注明该协议是因家暴而签订,以备日后作为损害赔偿的基础证据。
【提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能否向配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不同的法院采用的裁判规则并不相同。有的法院认为婚内无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婚内赔偿不过是钱从左口袋拿到了右口袋,在夫妻财产未分割的前提下,这样的赔偿没有实质意义。但北京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受害方可以依《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一般是医药费和营养费等支出;受害方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还可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受害方不选择离婚的话,那么只能要求对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王金燕律师
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办案严谨,待人热情,持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人身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中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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