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感情破裂,王勇(化名)第三次向妻子提出离婚。现在,两人对于婚后购买的小产权房的分割产生分歧。近日王勇致电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苏红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王勇和韩雪是同事,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和公婆居住在天桥区的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内。
起初,王勇和韩雪的感情很好,并在2010年生下一子。2011年,单位出售小产权房,考虑到儿子渐渐长大,需要独立空间,王勇和韩雪商量后,决定购买一套。这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总房款48万余元。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因王勇在外地出差,韩雪和婆婆一同前往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当时,合同上留有韩雪的签名,韩雪和王勇的联系方式。
2015年,王勇常驻外地工作,和韩雪的沟通减少,两人的感情变淡。王勇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在王勇和韩雪仍然没有和好。今年年初,王勇再次提出离婚,韩雪同意。不过,两人对房屋的分割产生分歧。王勇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父母出资购买的,理应属于自己。韩雪则不同意,她觉得房子是自己签字购买,而且也是自己长期在此居住,不应该属于王勇。那么,在王勇和韩雪离婚时,这套小产权房应该如何分割?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红律师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属于婚后,王勇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韩雪名下。如当时没有父母给王勇的赠与表示,该房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苏红: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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