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杜某响、王某等8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作出判决,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查,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间,由被告人王某联系黄某土等下家,被告人杜某响安排高某、王某明分别从和县西埠镇大响粮油有限公司、和县沐和粮食加工厂、和县佳邦粮油加工厂、和县亿通棉业有限公司、和县德盛板材厂五家企业,向云南、贵州、重庆、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江西、山东、北京、天津、辽宁等省100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00余份,价税总计727294098.35元,税额87311858.55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83974593.25元。
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先后于2018年3月28日、4月13日、6月1日对上述被告人分三个批次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延期审理一次,历时近一年,终于将各被告人全部绳之以法。
通讯员陈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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