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黄某与张某于1987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已成人)。2009年4月,黄某被诊断患有“脊髓空洞症、抑郁症”,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较多的医药费,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其余药费需黄某自己负担。黄某因长期病休,每月领取工资1188元,婚后购置的住房及门市租金24000元/年均由黄某收取。张某下岗后常年在外务工当监理,收入较高。近年来,黄某、张某因性格不合及黄某患病,双方时常发生矛盾,后张某离家外出租房生活。2014年6月5日,黄某诉至法院称她身患多病,每月需万元以上药费,张某不尽丈夫义务,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尽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6000元。张某辩称,黄某每月有固定收入,有租房租金,有医保报销医疗费,不同意支付黄某扶养费。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黄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黄某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人照顾,而张某离家出走,使黄某陷入生活困难,并且现在黄某病休期间工资收入微薄,虽尚有房屋租金收入,但治病除医保报销之外,自己需负担一部分医药费,其费用相对黄某的收入,难以承担。故黄某生活很困难,而张某除了固定每月领取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1476元/月外,一直在外务工,因此,张某应当付给黄某扶养费以尽扶养义务。根据双方的情况,考虑到黄某另外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等因素,酌定张某支付黄某1000元/月扶养费较适宜。遂判决:张某每月付给黄某医疗、生活补助、护理等扶养费1000元。
黄某、张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张某给付的扶养费过低,要求二审改判张某给付扶养费6000元/月。张某上诉称一审判决他每月支付黄某1000元扶养费错误,要求二审改判他不予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黄某虽有工资收入、房屋租金收入,但因其每天需服多种药,每月需负担不少的医药费,致使黄某生活陷入困难,作为丈夫的张某依法应对黄某尽扶养义务。张某除了每月固定领取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1476元/月外,一直在外务工,有一定的收入。黄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有每月支付6000元的经济能力。一审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定张某每月支付黄某1000元扶养费是恰当的。遂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婚姻难以维系时,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愈来愈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遗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于绣锦律师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金融保险、公司证券等民商事案件。
联系电话:136464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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