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石川
11月19日,山东省纪委通报了7起澄清党员干部受到不实举报典型问题,为这些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正名。这7起诬告错告不实举报中,有的是匿名、冒名举报;有的是举报人因道听途说、不了解实际情况或者不熟悉政策而错告他人;有的是为获取不当利益、心怀报复而诬告他人;有的党员干部在执纪执法中因坚持原则而得罪人受到举报;有的在履职过程中因拒绝非法利益诉求而受到诽谤等。(《中国青年报》11月20日)
古人说:“暗箭中人,其深刺骨,人之怨之,亦必刺骨,以其掩人所不备也。”正直之人被诬陷,往往创巨痛深,久久难以释怀。特别是那些干事之人,一旦被诬告,更会陷入无限痛苦之中,一方面要分心应付,难再集中精力干事;另一方面则会身心交瘁,因害怕动辄得咎,不敢再放开手脚做事。从这个角度上说,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正名,其积极意义不言自明。
为受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正名,已是常态化的制度安排。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并实施《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此后,全国多地发布澄清不实举报的典型案例。
比如,8月15日,长沙市纪委监委微信公号“廉洁长沙”发布通报,为7名遭受不实举报的干部正名。通报称:“帮助受诬告错告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体现了组织关怀的温度,激发党员干部奋发作为的积极性。”此举备受激赏,暖人身心,不仅让被诬告的干部感感到振奋,也赢得了公众力挺。
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需要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工作合力。为被诬告的干部擦掉“污垢”,还他们公道,本就是正派社会所应发扬的价值取向。否则,干事的流汗又流泪,一次又一次被冷箭所伤,谁还干事?而那些心理阴暗者以诬告为能事,看着干事者疲于奔命,不免狂喜,如此下作的行为,于世何益?如果放任社会陷入妍媸不分的泥淖中,正义何来?谈何人心归正?
公民有监督权,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监督权不能被滥用。有句话说得好:“你可以挥舞拳头,但止于别人鼻尖。”公民当然有权批评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对相关人员控告,但不能捏造事实,突破应有的边界。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这是《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的刚性规定。正如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恨一样,也没有无缘无故的诬告陷害。如果不让诬告陷害者付出代价,他们可能形成“依赖”,习惯于灰色化生存,不仅导致更多的无辜者被伤害,还为监管部门带来巨大的工作成本,正所谓“造谣的动动嘴,辟谣的跑断腿”。
在正名、严查的同时,还应该避免两种误区。一种是确有一些干部不干净,有违纪违法行为,但相关部门尚未核查清楚便忙不迭正名。用组织的公信力为其“背书”,不管有意还是无意,都贻害无穷,不容小觑。另一种是把公民的正当举报视为诬告。一般来说,不是每个举报者都是专业人士,都掌握足够准确和详尽的事实,如果存在一定的事实偏差,监管部门不必上纲上线,视为诬告陷害。要求举报者完全做到零误差,否则便吃不了兜着走,将导致无人敢行使基本的监督权。
“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只要继续打造这种健康的制度环境、营造正派的社会氛围,会有越来越多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当干部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必然带来多赢,人人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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