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公司行政人员,今年6月李某怀孕,因李某是初孕,身体不太好,妊娠反应强烈,李某实在忍受不住,打算向公司请3个月的假,公司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方案一:该公司可以与李某中止劳动合同
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依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与李某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公司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需要向主管部门备案。
方案二:如果李某提供医院休息休假诊疗记录,该公司可以对李某依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进行处理。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该公司在医疗期内应支付李某病假工资,并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方案三:如果李某不能提供医院休息休假相关诊疗记录,对李某的请假只能按照事假处理,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必支付劳动报酬,只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律师提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于业清律师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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