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赵晓雯)11月1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解读《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据了解,《实施意见》结合山东省实际,明确了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倾斜政策。
《实施意见》共6条,从待遇确定、养老金调整、缴费激励、缴费档次、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和任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山东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山东省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提出全省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意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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