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15日讯(记者周国芳通讯员范粟)1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记者从发布会获悉,山东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省人社厅厅长于富华介绍。
对于山东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据介绍,截至9月底,全省4536万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1515万人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间,先后6次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最低标准翻了一番多,由最初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118元,高出国家标准30元。
根据山东省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每项政策增支情况,我们在制度设计时也进行了初步测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杨士祥介绍,其中,对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给予倾斜这项政策实施,2019年预计增加支出8.66亿元;二是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按多缴一年每人每月加发1元测算,2019年预计增加支出1200万元;三是完善缴费补贴政策,2019年预计增加支出3000万元。以上三项合计,2019年约需增加支出9.08亿元。
对这些政策的资金保障有何打算?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后的财政资金从哪来?对此,杨士祥解释,财政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运行中承担了重要责任,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发放等均由财政予以资金保障。自2009年制度启动以来到2017年底,各级财政对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累计已达到1026亿元;2018年预计达到243亿元,占当年基金收入总额的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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