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张某开始婚外同居。同居过程中,李某为张某购买轿车一辆,并登记在张某名下。其后,李某购买价值60万元的房屋一套,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此外,张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李某索要资金,李某共给付张某100万元。款项支付后,张某与第三人徐某签订《借款协议》,徐某认可实际收到张某出借的90万元借款。
事情发生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李某赠与张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张某返还100万元、轿车一辆、住房一套;要求第三人徐某返还90万元。
律师分析: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一,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李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张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该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李某赠与张某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配偶刘某同意赠与张某车辆、房屋及钱款,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明知李某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据此,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四、第三人徐某明知张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张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刘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西尧,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理学硕士,山东大学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金融、公司等商事法律业务;房地产纠纷;物业纠纷;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法律顾问业务等。电话:13906432255
新闻推荐
本报讯(通讯员陈宜勇袁园)“技术难题描述: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比较单一,使用吊挂式前探梁进行临时支护挪移效率不高,吊环及钢管...
山东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山东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