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鹏,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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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吴女士与李先生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吴女士由于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只能待在家中,缺乏生活来源。李某在外地做生意,吴女士因生活困难多次打电话要求李某给家里打钱,可李某不予理睬,吴女士只好向居委会请求帮助解决,居委会打电话要李某履行扶养义务,但李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吴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履行扶养义务,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强制李某履行扶养义务。
律师解析: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中扶住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理解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和生活中相互扶住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婚姻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和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在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都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3、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4、如果夫妻无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扶养费用时,应由扶养义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负担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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