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0月25日讯(记者崔岩马云云)月经假、哺乳期不上夜班、流产可休42天……山东将立法保护女职工权益!10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网站获悉,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要求,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此外,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网“政务大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liuhuailin@shandong.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关于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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