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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男)与王某(女)2018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6月初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7月中旬王某发现自己怀孕,随即二人订婚。订婚当日李某依据习俗支付王某彩礼15万元,王某依据习俗回李某2万元。订婚次日,二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因二人结合较为仓促,婚前缺乏了解,三观不同,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急剧恶化。在结婚登记后第18天王某即搬回娘家居住,并独自到医院进行了流产手术。出院后王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王某退还13万元彩礼。同时向法院提供了李某父亲为筹备彩礼向其大伯举债的借条以及李某大伯的打款凭证。
该案在法院诉讼调解中心法官以及双方律师的调解下,王某最终退还彩礼9万元给李某,其二人离婚。
律师解析:“婚有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是西周时期确立并为历朝历代所沿袭的“婚礼六礼”制度。其中”纳征”就是下聘,也就是现如今所称的”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彩礼在男女缔结婚姻关系之时仍是双方家庭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彩礼的返还则成为双方扯皮的事由。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定了明确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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