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贾某将其个人购买的货车挂靠在顺丰物流公司名下。双方为此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约定货车系由贾某个人出资购买,属于贾某个人所有。顺丰物流公司对该车进行挂靠管理、代办车辆保险,贾某向顺丰物流公司缴纳部分管理费用。由于该车运营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任何纠纷均由贾某负责,与公司无关。2012年4月17日,贾某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秦某受伤住院。而该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终止日期为4月16日,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已过交强险保险期间。秦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顺丰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贾某作为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和驾驶人,既是侵权人也是投保义务人。作为侵权人,贾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投保义务人,贾某未给车辆及时续保导致车辆脱保,同样具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顺丰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被挂靠人,既是管理人也是投保义务人。作为管理人,顺丰物流公司收取了管理费用,其从车辆运行中获益,应当对挂靠车辆进行安全监督、投保、管理,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投保义务人,顺丰物流公司未给车辆及时续保导致车辆脱保,同样具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虽然在挂靠协议中约定了由于该车运营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任何纠纷均由贾某负责,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顺丰物流公司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秦某有权请求两者或者其中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顺丰物流公司和贾某的共同过错,导致车辆脱保,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贾某赔偿秦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顺丰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法者之所以制定以上法律,目的就是为了让被挂靠人承担更多的责任,使其更加严格地审查挂靠人资格,加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营,并及时为机动车续保,减少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张景远律师
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07062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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