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6年5月至甲公司工作,两个月后甲公司给李某投保社保,工资按时发放,但甲公司与李某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甲公司却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甲公司认为已给职工投保社保并且公司按时发放,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就要赔偿,太不公平。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聘用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律师提醒:
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按时为职工投保社保,并且按时支付工资,说明企业有规范经营的意识,但切勿因为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小事”,导致企业不必要的风险。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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